A. 先人骨灰存放方式

■ 由於先人骨灰經過高溫處理,故不會引致公共衞生問題。火化後的先人骨灰有不同處理方式,常見的處理方法如下:

(i) 撒放在指定海域,詳情請參閱第14頁;

(ii) 撒放在政府管理或私營墳場內的紀念花園,詳情請參閱第17頁;

(iii) 安放在政府管理的骨灰安置所,詳情請參閱第20頁;

(iv) 加葬於公眾墳場金塔位,詳情請參閱第22頁;

(v) 安放在持牌私營骨灰安置所;

(vi) 安放在家中(不多於10名先人骨灰);及

(vii) 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骨灰暫存服務。

將先人骨灰撒在指定海域或紀念花園,符合生生不息和回歸自然的概念,別具意義。

B. 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

■ 近年海上撒放先人骨灰漸趨流行,親屬可申請自行安排船隻或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提供的免費渡輪服務,前往指定海域撒灰。

■ 海上撒放先人骨灰可在下列3個指定香港海域內進行:

— 塔門以東;

— 東龍洲以東;或

— 西博寮海峽以南。

■ 親屬可將已獲批准撒放的離世者骨灰及小量鮮花花瓣撒入海中。

(i) 食物環境衞生署提供的免費渡輪服務

■ 每月提供數班渡輪,於每周六早上(公眾假期除外)開出一班,接載市民前往指定海域進行撒灰儀式。服務詳情上載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https://www.greenburial.gov.hk/tc/scattering-cremains-sea/intro.html

■ 渡輪上有禮儀師協助巿民舉行簡單悼念儀式。

(ii) 申請手續

■ 申請自行安排船隻或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免費渡輪服務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的人士,均須為“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的持證人。

■ 如自行安排船隻,須填寫︰

— “申請在香港海域內將先人骨灰撒海”表格[FEHB 198]。

■ 如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免費渡輪服務,須填寫︰

— “申請在香港海域內將先人骨灰撒海及免費渡輪服務前往指定海域”表格[FEHB 198A]。

■ 申請人可親自或書面委託授權人在擬撒灰日期前至少10天,把:

— 填 妥 的“申 請 在 香 港 海 域 內 將 先 人 骨 灰 撒 海”表 格[FEHB 198];或
填妥的“申請在香港海域內將先人骨灰撒海及免費渡輪服務前往指定海域”表格[FEHB 198A];及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正本,親自送交以下任何一個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

電話:2570 4318

傳真:2591 1879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電話:2365 5321

傳真:2176 4963

■ 申請人亦可填妥適用的申請表格,並傳真或郵寄至上述任何一個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接獲表格後會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正本。

■ 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海上撒放骨灰申請後,一般可在5個
工作天內完成批核。

C. 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

■ 在紀念花園撒放骨灰是另一種近年流行的環保骨灰處理方法。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8個骨灰安置所共設有12個紀念花園供市民撒放離世者的骨灰:

坪洲紀念花園
坪洲靈灰安置所
電話:2981 5177

南丫島紀念花園
南丫島靈灰安置所
電話:2981 5177

富山紀念花園
新界沙田大圍下城門道
電話:2699 5090

新葵涌紀念花園
新界葵涌永孝街13號
電話:2614 4390

新和合石紀念花園
新界粉嶺和合石橋頭路靈灰安置所第五期
電話:2696 4031

長洲紀念花園
長洲西灣長洲山頂道西
電話:2981 5177

新哥連臣角紀念花園
香港柴灣哥連臣角道9號
電話:2556 1377

新鑽石山紀念花園
九龍黃大仙蒲崗村道199號
電話:2325 9996

■ 市民可在紀念花園舉行送別儀式,親自或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員代為撒放先人骨灰。

■ 如欲在場地撒灰後設置紀念牌匾(不適用於新葵涌紀念花園),須繳交行政費用(見附錄二)。

■ 已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登記的石廠可在紀念花園為市民提供及安裝牌匾等服務。承辦商名單上載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市民須自行向石廠查詢收費詳情。

■ 新葵涌紀念花園不設紀念牌匾,但親友可使用在花園旁的電子悼念設施,在先人專頁留言表達對先人的悼念。

申請手續

■ 申請人須填寫“申請在紀念花園內撒骨灰/安裝紀念牌匾”表格[FEHB 219]。

■ 申請人可親自或書面委託授權人把:

— 填妥的“申請在紀念花園內撒骨灰/安裝紀念牌匾”表格[FEHB 219];及

— 領 取 骨 灰 時 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簽 發 的“領取骨灰許可證” [FEHB 153]正本,送交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 申請人亦可把“申請在紀念花園內撒骨灰/安裝紀念牌匾”表格 [FEHB 219]傳真或郵寄至上述任何一個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正本。

■ 如申請在離島區的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申請人須另外提供:

—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 離世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離世者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紀念花園撒放骨灰申請後,一般會在5個工作天內完成批核。

D. 在其他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

■ 下列私營墳場亦設有紀念花園供市民撒放先人骨灰,市民可以向有關私營墳場查詢:

華永會將軍澳紀念花園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34樓

電話號碼:2511 1116

傳真號碼:2519 0593

網址:

薄扶林道華人基督教墳場紀念花園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

九龍聯合道140號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大樓二樓

電話號碼:2337 4171

傳真號碼:2338 2314

網址:

E. 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

■ 如離世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其骨灰可存放於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骨灰安置所︰

—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3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火化;或

— 在 緊 接 其 死 亡 前 的20年 內,有 最 少10年 是 香 港 居 民,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或

— 其遺骸是經合法撿拾後在政府火葬場火化。

(i) 申請編配可續期骨灰龕位

■ 由2019年4月26日起,所有獲編配的公眾骨灰龕位均為可續期骨灰龕位。當有新的骨灰安置所落成啓用,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在報章和網頁公布申請詳情,以公開、公平和公正方式編配骨灰龕位。所有可供申請骨灰龕位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編配予申請人,每個中籤者均會獲編配一個特定骨灰龕位,而非自行揀選龕位。申請人須依照公布的安排填妥有關申請表格。

■ 骨灰安放期及續期安排

— 申請人獲編配骨灰龕位後,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20年,期滿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

— 在20/10年的安放年期屆滿時,只要相關人士確認會為骨灰龕位續期及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並完成有關手續,便可繼續使用獲編配的骨灰龕位。

— 如日後在骨灰龕位加放骨灰,相關人士可選擇由加放骨灰日起計往後20年的新安放期,或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若選擇前者,新安放時間表會取代上次所訂的安放時間表。可續期安排並不適用於2019年4月26日前已編配的公眾骨灰龕位。

(ii) 申請在骨灰龕位加放先人骨灰

■ 獲編配的骨灰龕位,可隨時申請加放先人骨灰,不用輪候。申請人須填妥“申請加放先人骨灰”表格 [FEHB 136A]。食物環境衞生署呼籲市民盡量善用現有的公眾骨灰龕位,以善用政府資源。

■ 公眾骨灰安置所設有兩類骨灰龕位,即︰

— “標準”骨灰龕(可安放多於兩位先人骨灰);及

— “大型”骨灰龕(可安放多於四位先人骨灰)。

■ 食物環境衞生署已於 2014 年 1 月撤銷公眾骨灰龕位安放先人骨灰的數目上限。經申請並獲批核後,與首位先人有近親或密切關係的合資格先人,其骨灰可安放於同一個公眾骨灰龕位。

■ 如申請加放先人骨灰的骨灰龕位為可續期骨灰龕位。有關其骨灰龕位的骨灰安放期、續期及加放骨灰安排與新公眾骨灰龕位相同。相關人士可選擇由加放骨灰日起計往後20年的新安放期,或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

申請手續

■ 如申請編配新骨灰龕位或在已編配的骨灰龕位加放先人骨灰,在填妥上述適用的申請表格後,申請人須帶備下列文件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見附錄一(c)項)辦理手續:

— 申請人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離世者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俗稱“骨灰紙”)正本及副本一份;及

— 如申請安放多於一位先人的骨灰,須具備首位先人與其他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在離島區的骨灰龕位,申請人須另備:

•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 離世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離世者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使用骨灰龕位或加放先人骨灰均須收費,另須繳交設置紀念碑行政費用(見附錄二)。已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登記的石廠可在骨灰安置所為市民提供及安裝牌匾等服務。承辦商名單上載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rm.pdf。市民須自行向石廠查詢收費詳情。

F. 政府墳場的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骨灰

■ 在公眾墳場已安葬先人遺骸的金塔墓穴可加放先人骨殖/骨灰。除第一位先人外,一個金塔墓穴最多可加放兩個金塔或骨灰甕,而加葬的離世者與首位先人必須有近親或密切關係。

■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安排金塔土葬或加葬骨殖/骨灰”表格 [FEHB 262],並帶備下列文件到食物環境衞生署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申請人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離世者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領 取 骨 灰 許 可 證”[FEHB 153](俗 稱“骨 灰 紙”)正 本 及副本一份;及

— 首位安葬先人與其他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和合石或沙嶺金塔墳場的私人地段,須提交有關商會或團體的證明文件。

■ 申請人辦妥手續並繳費(見附錄二)後,須安排已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登記的石廠在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骨灰。市民須自行向石廠查詢收費詳情。

G. 申請骨灰暫存服務

■ 政府骨灰暫存設施屬過渡安排,凡符合下列準則人士的骨灰,可申請暫存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骨灰暫存設施內。目前,位於葵涌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袋(骨灰甕恕不接納);而位於和合石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甕(骨灰袋恕不接納)。申請骨灰暫存服務的存放期分為三、六或十二個月,期滿可續期,收費為每月80元。

—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葬;或

— 其遺骸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所指明的私營火葬場內火葬;或

—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經證實是在香港以外的合法火葬場內火葬;或

— 其遺骸是在香港經合法撿拾後並在政府火葬場火葬;或

— 其骨灰在遞交申請前曾存放於香港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內。

■ 如欲申請骨灰暫存服務,申請人須填妥“申請骨灰暫存服務”表格[FEHB 251],然後連同所需文件,親身遞交到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下列辦事處: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樓

■ 如 以 郵 遞/傳 真(傳 真 號 碼:2765 6402)/電 郵(cc@fehd.gov.hk)等方式遞交申請,須提交所需文件的副本,並在本署職員約見申請人時,提供有關文件正本以供核實。申請詳情及細則,請參閱有關申請表格內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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