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程序
(i) 申請人身分證;(ii) 離世者身分證;以及(iii)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十八) 如將遺體火葬,另須呈交(iv)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醫學證明書(火葬)」(表格二)
取「火葬許可證」(表格三)和預訂火葬場火化時段
申請程序流程圖*
*註: 如屬非自然死亡,例如意外死亡或因中毒、暴力等,須立即向警方報告。警方接報後會通知死因裁判官。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必要,可下令驗屍及研訊,亦會視乎情況下令將屍體土葬或火葬,並簽發「授權埋葬/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十一),即「土葬令」或「火葬令」 2. 離島或新界偏遠地區
登記處,家人或親友應向當區警署報告(i) 死於自然並經由註冊醫生診治
(ii) 離世者死前未經註冊醫生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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