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程序
(i) 申請人身分證;(ii) 離世者身分證;以及(iii)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十八) 如將遺體火葬,另須呈交(iv)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醫學證明書(火葬)」(表格二)
取「火葬許可證」(表格三)和預訂火葬場火化時段
食物環境衞生署、入境事務處及衞生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 | |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 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 – 下午2時至4時30分星期六 : 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
港島區辦事處 | 九龍區辦事處 |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8樓電話:2961 8842 |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樓電話:2150 7502 |
申請程序流程圖*
1. 帶備:申請人身分證離世者身分證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十八)醫學證明書(火葬)(表格二) |
2.聯合辦事處 | ||
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死亡登記證明書 (表格十二)及土葬准許證 (表格十)〔適用於土葬〕 | 衞生署港口衞生處火葬許可證(表格三)〔適用於火葬〕 | 食物環境衞生署火葬預訂辦事處預訂火葬場火化時段〔適用於火葬〕 |
3.喪禮 |
4. 火葬 / 土葬 |
*註: 如屬非自然死亡,例如意外死亡或因中毒、暴力等,須立即向警方報告。
警方接報後會通知死因裁判官。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必要,可下令驗屍及研訊,
亦會視乎情況下令將屍體土葬或火葬,並簽發「授權埋葬/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
(表格十一),即「土葬令」或「火葬令」 2. 離島或新界偏遠地區
登記處,家人或親友應向當區警署報告(i) 死於自然並經由註冊醫生診治
(ii) 離世者死前未經註冊醫生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