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死亡證/火葬紙/土葬許可證

1. 申請程序

  • 於家人或親友離世後24小時內帶備以下文件到聯合辦事處的
    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i)  申請人身分證;(ii)  離世者身分證;以及(iii)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十八) 如將遺體火葬,另須呈交(iv) 由主診醫生簽發的「醫學證明書(火葬)」(表格二)

  •  登記完成後,會獲發「死亡登記證明書」
    (俗稱「死亡證」)(表格十二)
  •  如將遺體火葬,須到同位於聯合辦事處的衞生署港口衞生處
    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火葬預訂辦事處,分別領

取「火葬許可證」(表格三)和預訂火葬場火化時段

  •  如將遺體土葬,會於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辨理登記時獲發
    「土葬准許證」(表格十)
食物環境衞生署、入境事務處及衞生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  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 – 下午2時至4時30分星期六  :  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港島區辦事處九龍區辦事處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8樓電話:2961 8842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樓電話:2150 7502

申請程序流程圖*

1. 帶備:申請人身分證離世者身分證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十八)醫學證明書(火葬)(表格二)
2.聯合辦事處
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死亡登記證明書
(表格十二)及土葬准許證
(表格十)〔適用於土葬〕
衞生署港口衞生處火葬許可證(表格三)〔適用於火葬〕食物環境衞生署火葬預訂辦事處預訂火葬場火化時段〔適用於火葬〕
3.喪禮
4. 火葬 / 土葬

*註:  如屬非自然死亡,例如意外死亡或因中毒、暴力等,須立即向警方報告。
警方接報後會通知死因裁判官。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必要,可下令驗屍及研訊,
亦會視乎情況下令將屍體土葬或火葬,並簽發「授權埋葬/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
(表格十一),即「土葬令」或「火葬令」 2. 離島或新界偏遠地區

  •  有些地方,例如離島或新界偏遠地區,並沒有設立死亡

登記處,家人或親友應向當區警署報告(i)  死於自然並經由註冊醫生診治

  •  會獲警署發出「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表格八)
  •  如選擇火葬,須帶備「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
    申請人及離世者的身分證到聯合辦事處的入境事務
    處死亡登記處登記,並按一般程序辦理
  • 如選擇土葬,須帶備「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申請人
    及離世者的身分證到選定墳場辦事處預約安葬;無須前往
    聯合辦事處辦理死亡登記

(ii)  離世者死前未經註冊醫生診治

  •  先由警方展開調查
  • 如警方證實離世者死於自然,按一般程序辦理
  • 倘懷疑離世者並非死於自然,則按「非自然死亡」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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